河南乐羊子之妻者,不知何氏之女也。
羊子尝行路,得遗金一饼,还以与妻。妻曰:“妾闻志士不饮‘ 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况拾遗求利,以污其行乎!”羊子大惭,乃捐金于野,而远寻师学。
一年来归,妻跪问其故,羊子曰:“久行怀思,无它异也。”妻乃引刀趋机而言曰:“此织生自蚕茧,成于机杼。一丝而累,以至于寸,累寸不已,遂成丈匹。今若断斯织也,则捐失成功,稽废时日。夫子积学,当‘日知其所亡’,以就懿德;若中道而归,何异断斯织乎?”羊子感其言,复还终业,遂七年不返。
尝有它舍鸡谬入园中,姑盗杀而食之,妻对鸡不餐而泣。姑怪问其故。妻曰:“自伤居贫,使食有它肉。”姑竟弃之。后盗欲有犯妻者,乃先劫其姑。妻闻,操刀而出。盗人曰:“释汝刀从我者可全,不从我者,则杀汝姑。”妻仰天而叹,举刀刎颈而死。盗亦不杀其姑。太守闻之,即捕杀贼盗,而赐妻缣帛,以礼葬之,号曰“贞义”。
注释:河南:汉袭秦制,地方分郡县,郡上设部。郡,相当于地一级行政区。河南郡今河南省西北部。 还以与妻:当读作“还,以与妻”(回家后,把它交给妻子)。 嗟来之食:在《礼记·檀弓》里本作“嗟!来食(喂,来吃吧)”,是富人叫饿肚子的人来吃饭时说的,有鄙夷饿者的味道。 污其行:这里是玷污自己行为的意思。 捐:丢弃,舍弃。现在,此义仅保存在成语中,如“为国捐躯”。 尝:曾经。 还以与妻:以,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