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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

    匿名用户 2022-06-06 11:02:05提问
    补充:[db:补问]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协调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市人才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二)将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住房保障”修改为“住房建设”。

  (四)将第五十八条中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修改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二、对《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的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编制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

  “(四)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

  “(五)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三、对《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十二条中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删去第七十三条。四、对《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文体旅游”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二)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检验检疫”。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五、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若干规定》的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派出机关”修改为“公安派出所”,“人事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六、对《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向统计部门无偿提供所记录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七、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申请悬赏举报”修改为“书面申请悬赏举报”。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实施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需要限制其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办理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出境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因办理执行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对本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有关措施。”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或者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税务、市场监管、出入境管理、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工作制度,并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对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