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有攸归
出处,宋 司马光《体要疏》:“夫公卿所荐举,牧伯所纠劾,或谓之贤者而不贤,谓之有罪而无罪,皆有迹可见,责有所归,故不敢大为欺罔。”
解释,攸:所;归:归属。是谁的责任,就该归谁承担。指份内的责任不容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