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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不容情

    出处:熊召政《张居正》第四卷第十回:“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但法不容情。”
    解释: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

上一位
罚不及嗣

下一位
法不责众